所得稅法規定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區別


一、同一年內(1/1~12/31)

居住/居留
天數
境內有戶籍 境內無戶籍
1天 ≤ 天數 < 31天 居住者
(有條件)
非居住者
31天 ≤ 天數 居住者
183天 ≤ 天數 居住者

二、註解

境內有戶籍,1天≤居住天數<31天,須符合「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」,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、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、職業、營業所在地、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,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:

1.享有全民健康保險、勞工保險、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。
2.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。
3.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、執行業務、管理財產、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、監察人或經理人。
4.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