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得稅法規定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區別


依照同一年內(1/1~12/31)的「居住天數/居留天數」

居住/居留
天數
境內有戶籍境內無戶籍
1天 ≤ 天數 < 31天居住者1非居住者
31天 ≤ 天數居住者非居住者
183天 ≤ 天數居住者居住者
  1. 須符合「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」,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、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、職業、營業所在地、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,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:
    (1)享有全民健康保險、勞工保險、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。
    (2)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。
    (3)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、執行業務、管理財產、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、監察人或經理人。
    (4)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。 ↩︎